近年来,以“剧本杀”为代表的沉浸式娱乐行业飞速发展,因为它的社交属性在年轻人中深受追捧。在“2021年度长沙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中,有一例关于“‘剧本杀’侵权”的案件引起了年轻人群的普遍关注。由于未经授权在网店销售原告的“剧本杀”作品电子版,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1.2万元。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认为,“剧本杀”不同于传统作品,其剧本内容分散于玩家所扮演的人物及线索卡片之中,但这种“分散性”并不影响作品的认定。一部完整的剧本通常包括单个任务剧本、线索设计等,创作文字可达到四万字,具有一定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无可否认,这些年来关于“剧本杀”侵权行为,让很多“剧本杀”从业者苦不堪言。在版权保护层面,应该如何认识和看待这种侵权行为?
解惑1:“新产业”为何会受到版权保护?
或许对于不少玩家而言,“剧本杀”只是属于桌游的一种,但对于版权法而言,构成“剧本杀”的内容一旦属于“作品”的范畴,就会受到版权的保护。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刘孟斌律师告诉记者,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作品的定义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剧本杀”是玩家按照剧本预先设定的情节和场景进行角色扮演,以寻找隐藏的真凶为目的而进行线索搜集、分析推理的一种游戏。“这种游戏的灵魂具备了一定的独创性,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纸质版、电子版),满足了法律保护的条件,因此它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据了解,著作权法除了承担着保护创作者权利的责任外,还要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达到利益的平衡,不是所有的信息、表达都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只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虽然说,“剧本杀”是作者付出劳动、精心创作而完成的一项智力成果,但其内容想要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满足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于作品的规定——即“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能以一定形式表达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判断“剧本杀”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徐瑄教授表示,从法律角度上看,“剧本杀”所涉的法律问题,仍然是著作权法原有的一些问题在新产业现象下的反映,只要明白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与基础的法律原理,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仍然能够对这种新现象进行适用。
解惑2:“剧本杀”剧本作者为何鲜有维权?
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如果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具有独创性,也可以构成作品。除了“剧本杀”之外,在桌游领域是否也存在“版权保护”之说?对此,徐瑄教授解释,游戏的玩法规则是一个游戏是否好玩、吸引玩家的核心要素,而根据著作权法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通常认为游戏玩法、游戏规则属于思想的内容从而将其排除出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
然而,即使个人作品遭受剽窃,近年来“剧本杀”剧本作者却鲜有维权行为。为何眼睁睁看着个人劳动成果遭他人盗用却“不为所动”?徐瑄教授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剧本杀”的盗版和侵权难度小、成本低、隐蔽性强,网络环境下更是凸显出高度分散、难以维权的特点,作者维权周期长,成本高,导致作者不愿意维权。“目前‘剧本杀’遭遇侵权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复制销售盗版产品,如在网店或实体店出售盗版‘剧本杀’;第二种是剧本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好像面目全非,但最有价值的部分仍是抄袭的。”
刘孟斌律师告诉记者,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程序复杂耗时长及判赔数额低于预期,这是知识产权维权的常见问题。“我国近年在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大力保护创新,情况正在改善。”
解惑3:“权利人”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今年4月1日,为规范“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活动,文旅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经营场所地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在刘孟斌律师看来,这个行业信息备案的做法就很好,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确认剧本版权归属的问题。“治行业乱象,就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没有捷径可走,这是治标;从长远来说,应该建立尊重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这就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加强法律培训,这是治本。”
“当正版化成本远高于侵权成本时,做市场理性人的企业就不会有动力积极解决侵权纠纷,长久以往必然是劣币驱除良币,不利于该产业的良性发展。”徐瑄教授认为,治理剧本娱乐行业中的版权问题,需要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执法部门等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协同治理。例如,版权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剧本杀”产业的版权监管;“剧本杀”经营者、消费者要尊重原创,提高版权意识;创作者积极确权维权,运用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家教路:创作者“确权”小贴士
要有权利意识。作品完成后及时留存证据(例如出版发行、版权登记、根据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备案等),证明作品的完成日期和作者(权利人)身份。虽然作品版权的成立(享有)并不以出版发行、版权登记等为前提,但这样做可以降低以后维权时权利归属的举证难度,有利无害。
要有行动意识。民事领域的争议是不告不理,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些都要求权利人要为维权做好必要的准备,条件成熟时立即付诸行动。
要有取胜意识。保护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是大趋势,是共识,是主流,不要因为暂时的、局部的“维权难”而丧失信心甚至放弃。